法律成员方法学又译“法律本土方法学”,社会法学的分支。创始人是美国社会学家H.加芝克尔(Garfincle)。其他代表人物有英国社会学家I.M.阿林金森(Atkinson)、美国社会学家D.H.家齐未门(Zim-merman)等人。成员方法学主张,社会学应该研究社会成员为创造一种有序感觉所使用的方法和解释程序,反对传统社会学所研究的社会秩序的解释。而法律成员方法学认为官方统计资料不是客观事实,而是资料收集者的常识判断的产物,因而是不可靠的;所以,以此来研究法律现象,只不过是在重复执法官员的常识。他们创立一种称之为“对话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的材料是录在磁带上的电话对话,或记在纸上的对话录音记录。如警察询问嫌疑犯,证人在法庭上受到询问,法庭辩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等等。研究者认为只有通过对话的分析,才能了解对话者是如何将自己归类,如何解释自己的行为,如何准备行动。为此,法律成员方法学者广泛地研究警察局收到的电话,警察询问证人的记录,辩诉交易和法庭审理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