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登记暂行办法1951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一百一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16日政务院公布施行。共8条。内容主要包括本办法所称期刊为用文字或图画连续出版公开发行的。除新闻纸外之定期刊物,以及虽非定期刊物而以期刊的形式编辑发行的,机关、团体、军队、学校、企业出版的内部期刊,如愿享受新闻纸期刊邮递的待遇,得按本办法办理登记。各期刊发行前,应由主要负责人向当地出版行政机关申请登记,经受理的出版行政机关呈报其上级机关核准,并发给登记证,方能发刊。该办法对申领登记证应遵守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者予以警告、停刊或撤销登记证等处分。根据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该暂行办法已被1980年6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等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