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的申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必要的调查,以决定是否担起再审的活动。对申诉的审查并不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开始,只是再审的预先审查,只有经过这种预先审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因为申诉与上诉不同,上诉能直接引起第二审程序,申诉则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这是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严肃性、稳定性所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申诉的审查处理,应当按照审级分工处理。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就地解决问题;对重大的、疑难的,或者多次申诉又确有理由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层层负责,按审级分工处理,既体现了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又加重了原审人民法院的责任,有利于及时做好申诉材料的审查工作。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材料,既要认真地分析研究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又不能受申诉范围的限制。审查时应当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当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审查的重点是原审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申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特别要注意对现在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和原判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鉴别,综合分析。经审查,如果申诉无理,应当维持原判的。要对申诉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息讼服判,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答复;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