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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
释义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

简称“太原约法。”中国国民党内汪精卫等派别为反对蒋介石的训政纲领而制定的约法草案。“训政纲领”颁布后,不仅遭到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反对,而且也引起了国民党内部一些人的不满。以汪精卫为首的国民党改组派和以谢持、邹鲁为首的西山会议派,以“护党救国”为名,于1930年7月联合阎锡山、冯玉祥等在北京召开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另组政府,共同反蒋。同年9月2日,议决即行起草约法,并推举汪精卫等7人组成约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两个多月反复,完成初稿。因东北军入关,扩大会议被迫迁往太原。1930年10月27日,扩大会议正式颁布了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共计8章211条,主要内容: (1)“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程序为军政、训政、宪政3个时期,到宪法颁布后,中央统制权归国民大会。国民政府可以组织国民大会的选举,但在选举完毕3个月内必须把权力移交给民选的政府。(2)人民于法律上一律平等,有通信、集会、结社、信教、言论及出版、刊行、选择居住与职业的自由,有请愿、陈诉、选举、被选举、受教育、应考试、担任公职、复决及创制、罢免官吏与议员的权利。(3)中央体制由国民政府、全国国民代表会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组成。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治权,在未达到宪政时期,国民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国务,并在委员中推举1人为主席;宪政时期,国民政府以总统督率5院处理国务。全国国民代表会,在宪政开始前,为国民政府的咨询及建议机关:宪政开始后,行使修正法律、提出法律议案,议决国民政府预算案等权力。在训政时期成立监察院,作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其余4院在宪政开始后设立。(4)地方制度分为省制和县制。在宪政开始前,由中央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7至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席,管理省政;宪政开始后,各省国民代表会自定省宪,自举省长。县长由省政府任命,并由省政府派员会同县人民职业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筹备会,待自治筹备完成,即依法选举县长及县议会议员。(5)对国权、教育、生计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草案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抵制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迫使蒋介石政府制定了训政时期约法。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它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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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