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民大会议事规则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42年5月6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共26条。主要内容:保民大会开会前5日,由保长召集保务会议,将本月开会应行讨论各事项先行审查,拟具办法,提交大会讨论。保民大会开会的日期、时间及讨论事项,由保长于开会前3日通知各甲长转行通知各户,并在保办公处门前以大字通告。保民大会的会场,设本保办公处。各甲长应同本甲内各户出席人员及时到会,不得迟到。未经主席许可,不得先行退席。开会的程序是:摇铃开会;全体肃立;向国父遗像行三鞠躬礼;主席恭读总理遗嘱;主席宣布开会,报告各甲缺席人数及全保到会人数,并报告上次决议案及办理经过;进行讨论。保民大会每次开会以2小时为限,如有延长必要时,由主席决定。出席人员如有携带武器、饮酒昏乱、喧扰会场不服制止等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凡讨论事项,须一事完毕再及他事。议程所列应行讨论事项讨论完毕后,出席人员如有动议,得临时提出讨论。开会讨论议案时,主席须先说明每一议案的要旨,得提供各种不同的解决办法。会议时不得2人同时发言,欲发言时须先起立报告席次,经主席许可后始得发言,如同时有2人以上起立报告席次者,由主席指定先后,依次发言。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不得过2次,每次不得逾5分钟,但经主席特别许可者不在此限。会议时,主席得宣告讨论终结,必要时并得宣布中止讨论。每次会议完毕后,保长应将议决各案整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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