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性津贴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列入工资总额科和 由工资基金项下支付的津贴。它是工资等级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基本工资之外发放的用来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及生活费支出的劳动报酬。这种津贴的种类很繁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分为4类:(1)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给予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津贴,如高温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2)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野外津贴、夜班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班主任津贴、海岛津贴等;(3)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如地区津贴、林区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4)为奖励业务水平较高、取得突出成就的职工而建立的津贴,如科研津贴、优秀运动员补贴等。1985年工资改革确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不属于上述的典型津贴,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计时工资的性质。实行这类津贴制度,对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弥补职工的额外劳动消耗,促进生产的全面持续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