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馆信差consular courier又称“领事信使”,在领馆与派遣国政府或使馆或其他领馆递送邮袋的人员。领馆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构成领馆邮袋的包裹件数。领馆信差一般是派遣国国民,如果是接受国国民或非派遣国国民的接受国永久居民,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领馆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的保护,并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5条第5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1条规定:“领事信使必须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并且不得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领事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领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领馆信差如果已经领有所应领的签证,在通过第三国国境内或因不可抗力而在第三国国境内,应受到同样的保护和享有不可侵犯权(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4条第3、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