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准据法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Products Liability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73年10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22条,主要内容是:关于适用范围:《公约》旨在规定责任人因产品造成损害,包括因对产品的错误说明或对产品的质量、特性或使用方法未提供适当说明而造成损害所负责任应适用的法律;责任人包括成品或部件制造商,天然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供应者及产品准备、销售环节中的其他人,还包括以上各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公约》所称“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不管是加工还是未加工,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损害”是指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关于准据法的确定:《公约》不但采用了两个主要连结点——损害地和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在原则上受诉法院可在这二者中择一适用,而且,还进一步规定依这二者确定的法律不能适用时,可适用被告主营业所在地国法。同时,《公约》规定的上述连点只有和其他连结点联系起来构成重叠连结点时,根据该连结点所指定应适用的法律才得以适用。具体而言,就是只有损害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被告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时,受害地国法才得以适用;同样,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告的主营业地,或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时,则适用该惯常居所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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