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法之治 |
释义 | 孙中山国家建设程序三时期中的第一期,即军法之治。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中,将革命与建国的次序分为三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并施教育,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军法之治,“每一具以三年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军法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进一步说明“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 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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