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托梅尤诉德巴罗斯案 |
释义 | Sottomayor v. de Barros英国上诉法院1877年判决的案件。原告和被告都出生于葡萄牙,是表兄妹。1858年,原告及其父母和被告得巴罗斯的家庭同时迁到伦敦,两家合住一栋房子。1866年,当原告14岁半、被告16岁时,他们在伦敦结婚,但从未同居。两人分别于1873和1874年返葡萄牙。依葡萄牙法律,表兄妹不能结婚,但经教廷特许者除外。原告据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初审法院认为结婚时原告和被告的住所都在英国,当时他们希望作为夫妻在英国共同生活,并且那样同居了6年,婚姻效力应依英国法决定,所以驳回申请,原告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住所任何时候都在葡萄牙。有关婚姻的效力问题应由婚姻举行地法决定。但婚姻合意和其他契约一样,关于能力问题必须受住所地法支配。如果一国法律禁止一定亲等以内的国民结婚,这就使被禁止的人处于一种无能力的状况,只要他们的住所仍在施行这种法律的国家,这种无权状况就会继续影响他们,使他们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不论结婚在何处举行。本案依葡萄牙法律当事人没有结婚能力,英国法院不能持相反立场。原判必须改变,同时宣告婚姻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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