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 |
释义 | 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查矿山安全工作,对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向有关矿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要求他们限期改正或解决的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受检查单位在系统、环节、部位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正或限期解决的期限。各矿山企业、事业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研究,指定专人负责,定出具体解决措施、办法和完成期限,同时将研究结果及时书面报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备查。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对《通知书》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将申诉意见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申诉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如双方意见仍有分岐时,应即各自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审定,但在意见未取得一致前,应先按监察部门通知书所提意见执行。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对通知书既不研究,又不将不同意见按规定时间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或拖延不解决的,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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