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增加有新的原因 |
释义 |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越来越复杂。劳资矛盾、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现实需要也越来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反映在诉讼中。据统计,山东省兖州市法院2003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起,2004年1-10月受理41起,其中工资争议9起,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1.95%,工伤赔偿3起,占7.3%,终止劳动关系纠纷,占58.5%,劳动合同纠纷2起,但诉讼参与人数达到21人,占劳动争议案件参与总数的一半。同期受理的案件数量增加了三倍多。劳动争议已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来源。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笔者对这一现象及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研究该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并与您探讨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通过分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有几个新的原因:(1)企业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各经济成分的同步发展,一方面,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裁员、提前退休、服务收购等纠纷不断出现。另一方面,各种经济实现形式,特别是外资、民营企业的用工机制不规范,重利益轻权益,也是特定历史时期新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这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的重要原因(2)劳动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日益突出,矛盾也日益突出。再加上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深入和舆论的有力引导,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增强。诉讼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也是中国劳动制度改革和就业条件改善的一个表现。(3)制度原因。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差异很小,劳动争议数量少,关系相对简单。其中大多数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近年来,劳动争议明显增多,劳动争议仲裁率逐年上升。由于预仲裁制度的设计,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最终效力,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实际上处于“中间环节”的地位。仲裁应经过审判。一方面,仲裁机构可能缺乏积极性,决定只执行程序,削弱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在仲裁后诉诸法院,没有发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转移纠纷案件,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1)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虽然这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之外的问题,但劳动监督和劳动监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源泉。”“从源头上处理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捷径,即所谓“增收节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往往是由于忽视劳动监督和劳动监督不力造成的。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对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2)完善劳动调解制度,拓宽劳动争议解决渠道。实践证明,大力推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在调解组织方面,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社区人士、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在仲裁和审判过程中广泛运用调解方式。2003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调解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9.43%。截至今年10月,调解和解率达到78.06%,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3)规范和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劳动争议发生后,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两项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果您对第一个裁决不满意,可以向高等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审应为终审。第一次模拟考试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作压力;二是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及时寻求救济;三是可以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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