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域外送达 |
释义 | 一国法院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国内法,或基于互惠原则,向在外国的收件人递送或转交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国际上,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 of ducument)主要采用三种途径:(1)直接送达:如在受件人国家不反对的情况下,送达国有权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直接寄送在国外的收件人;各缔约国有权通过外交官或领事对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直接送达,但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为限。(2)委托转交:一般是根据国际条约,委托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领事途径或其他途径委托受托国法院代为完成送达。(3)新闻宣传媒介传递:如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完成送达。在我国,域外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送达的范围一般是“诉讼文书”。在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送达的范围既包括“诉讼文书”,也包括司法外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域外送达规定了七种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在进行域外送达时,首先应采用(1)至(6)项的送达方式,如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才可采用第(7)项送达方式。因第(7)项送达方式在国际上尚未广泛采用,各国对这种送达方式所采取的态度不同,有的国家限制这种方式。所以,我国在采用这种送达方式时,应当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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