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
释义 |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基层(车间)32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并经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各地执行。《条例》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是:(1)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2)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例;(3)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4)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5)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6)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主要条件;(7)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8)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9)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10)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立即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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