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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波兰人民共和国1989年4月宪法修正案
释义

波兰人民共和国1989年4月宪法修正案

1989年4月7日由波兰议会通过。共25条。主要内容:增设参议院,议会和参议院是波兰的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由460名代表组成,任期4年;参议院由100名代表组成,任期4年,具有立法提案权;议会有义务将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提交参议院,参议院有义务对这些法律和法令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议会在至少一半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可以以2/3的多数票否决或通过参议院提出的建议;议会可以在至少一半议员出席的情况下,由2/3多数票通过决议决定自行解散,议会的解散同时意味着参议院任期的结束;议员和参议员按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凡满3000人的公民组织即有权联名推选一个候选人;设立总统职位,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是波兰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总统由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国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的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遵守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在必要时解散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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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