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刑事诉讼原则 |
释义 | 澳门基本法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主导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各项条款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1976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原则,对澳门刑事诉讼原则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根据澳门基本法及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原则主要包括:(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的人格不受侵犯;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非人道的对待。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人之自由,仅得按其防范性质之诉讼程序上之要求,由法律规定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全部或部分执行之。人身保护令是这一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对任意或非法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以保障被非法拘留或监禁的人之自由不受侵犯。以上规定,概括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的主要法律内容,构成达致刑事诉讼目的和有效实现司法公平不可逾越的底线。(2)诉讼行为合法性原则。也称“诉讼法制原则”。指诉讼程序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无效行为与不当行为。无效行为,因其明确违反诉讼法的规定并由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无效,自然失效;不当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未规定该行为无效。对不当行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争辩,其效力由法官裁决。(3)无罪推定原则,世界公认的一项诉讼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在被追诉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有罪判决确定前推定嫌犯无罪。(4)职权原则。澳门刑事诉讼立法采取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结构,详尽规定了法院(法官和预审法官)、检察院及刑事警察机关的职权。法典规定,法院享有对刑事案件做出裁决及科处刑罚和保安处分的管辖权,预审法官有权行使侦查方面之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对是否起诉及最简易诉讼程序做出裁判。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协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及体现法律,促进刑事诉讼程序之正当性,具体职权为接受检举及告诉,领导侦查,提起控诉,在预审及审判中支持该控诉,提起上诉,促进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同时,负有保护嫌犯利益及权利的职责。刑事警察机关协助司法当局,以实现诉讼程序之目的,主要是收集犯罪消息,进行案件的初步侦查和调查,协助检察官、预审法官和法院进行案件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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