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专门立法机关 |
释义 | 专门立法机关的对称。以立法为主兼具其他职能或既行使立法职能又行使其他职能的各种主体的总称。主要类型有三种:一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以立法为主要职能兼有其他一系列职能的机关,如西方国家的议会。二是建立在议行合一基础上、统一行使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机关,如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三是以行使其他职能为主兼有一定立法权的机关,主要是享有部分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有权创制判例法的法院。前两者是法定立法机关,享有完整的或较完整的立法权,可以制定多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种类型为非法定立法机关,只享有部分立法权或很小立法权,立法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并非所有国家都存在专门立法机关与非专门立法机关的区分,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立以立法为唯一职能的专门立法机关。这表明完全按三权分立原则设立以行使立法权为唯一职能的机关,即使在西方也难以为人们普遍接受。各国立法实践表明:法律规范创制权在事实上很难完全由某一个国家机关单独行使,而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议会或其他民意代表机关仅仅行使立法权而不行使其他任何权能的情况也是不多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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