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法的交换观点 |
释义 | 由前苏联早期著名法学家Е.Б.帕舒甘尼斯(详见〔帕舒甘尼斯〕)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提出,时值苏维埃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形成时期。帕舒甘尼斯认为法律关系不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社会关系的结果,而是商品交换关系本身的直接反映(详见〔法的定义的法律关系论〕)。法是商品交换关系的表现,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有法,否则就不存在法;不仅合同制度、债权法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反映,所有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诉讼法也都是如此。例如,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与要求赔偿损失的受害人的姿态分不开,因此也与一般的成交形式分不开。公诉人照例要“索取高价”,即要求从严惩处,而犯罪人则要“降低价格”,即请求从宽处理,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决定。帕舒甘尼斯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是最发达的商品生产,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各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不完善的和不发达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当商品生产和交换还存在时法才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法将消亡。同时,帕舒甘尼斯否认公法是真正的法,因为它与商品交换没有直接联系,苏维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失去了商品交换的属性,故而不是法律关系,而仅仅是组织关系。帕舒甘尼斯的理论有机械照搬马克思某些具体结论之嫌,在前苏联法学界没有得到广泛的支持,但他在法学领域传播《资本论》中的基本理论方面起了不小的作用,而且他采用的通过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来揭示法律现象这一方法,对前苏联的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有益影响。帕舒甘尼斯的理论在1931年全苏马克思主义者国家与法专家代表大会上受到全盘否定,其合理部分从六十年代以后才重新为人们逐步认识。参见〔帕舒甘尼斯,Е. 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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