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预算案 |
释义 | 又称“财政法案”。通过测算预先编制的本会计年度内国家收入和支出数额的方案。在实行议会内阁调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政府(内阁)向议会或代表机关提出;在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由议会自行起草决定,实际上国会是根据总统向国会提出的预算咨文来制定征税法案、授权和拨款法法案。政府(内阁)向议会提出前,一般先由财政部门的预算机关综合各部门的计划编制,再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总统的预算咨文是由总统的办事机构“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根据各部门各机构的预算方案统一汇编而成。通常分为6种: (1)总预算,即政府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全部收入和支出的计划。(2)岁入预算,即政府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收入的计划。(3)岁出预算,即政府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支出的计划。(4)临时预算,即政府总预算在本会计年度开始前来不及交议会通过,而由议会议定的财政暂时执行计划。(5)特别预算,即政府因临时紧急需要而制定的财政计划。(6)追加预算,即会计年度开始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政府需要增减费用而制定的计划。各国的财政年度基本上以1年为有效时间。但财政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同,主要有4种: (1) 1月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4月制,即由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3) 7月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4) 10月制,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预算案的提出及审议,涉及国家财政年度的经费等重大事项,所以有的国家对预算案的提出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如丹麦宪法规定,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须在该财政年度开始前至少4个月以前提交议会审议。在中国,这种议案由国务院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在其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预算案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一经议会或代表机关表决通过,即成为本会计年度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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