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象诉权说 |
释义 | 诉权学说之一。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这种学说认为,诉权是每个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请求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客观公正的判决的权利。产生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公法”和“私法”理论。其特点是:无论何人都享有请求国家公法保护的权利。诉权仅以提出诉状开始诉讼,接受合法审理,并受某种裁判为内容。它不含有要求法院审判的实体权利,如果法院认为起诉不合法而予以驳回,也属于诉权的满足。据此学说,诉权只是当事人在法律上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能力,等同于诉讼权利能力,而诉权的行使为个人的自由,实际上为一种起诉权。诉权脱离民事实体权利而独立存在,与民事实体权利不发生任何关系,属于公法范围内的审判强制力,从而将诉讼权利与保护的民事实体权利相分离。所以,抽象诉权说有一定的片面性。20世纪初,抽象诉权说遭到不少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批判。参见[具体诉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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