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治避难与庇护条约 |
释义 | Treaty on Political Asylum and Refuge1939年8月4日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签订的条约。主要内容是:在不分国籍以及在不妨碍关于避难者所属国家的保护权利与义务的条件下,得给予庇护;给予庇护的国家并不因此引起准许避难者进入该国领土的义务,但其他国家不许他们进入时除外。只有在大使馆、公使馆、军舰、军营或军用飞机内可给予庇护,并只给予那种因政治理由或政治犯罪而被追赶的人。对于被控犯有政治罪而犯普通罪先已由一般法庭起诉或判罪的人不得给予庇护。引起庇护的原因的决定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对于海军、陆军或空军的逃兵可不给予庇护,但行为明显地具有政治性质的除外。关系国政府可以要求避难者尽速离开本国领土;给予庇护的外交代表或司令官在避难者被准许离开本国以前,可要求必要的保证(如避难者的人身和携带的文件不受侵犯),如果得不到保证,避难者的离境得以延迟,直到地方当局作出有效保证为止。避难者一旦离开本国,他就不得进入该国。如果遇有断绝外交关系的情况,给予庇护的外交代表不得不离开驻在国领土时,他则应带同避难者一起离境或者将避难者交给第三国的外交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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