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规 |
释义 | (1)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条例、规则和规章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命令亦属此列。在一些西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的职权通称为命令权。命令又可分为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执行命令指行政机关为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作的补充规定;委托命令指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而发布的命令;独立命令指行政机关自行颁布的命令;紧急命令指行政机关在议会闭会期间遇有紧急事变而发布的命令,其效力可以等于、甚至高于法律。上述命令中,凡具规范性内容的,均属广义的行政法规范畴。(2)在中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为了执行宪法和法律,进行全国性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经常需要发布一些具有规范性内容和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这是其行使职能的必要条件。1982年以前,这类文件通称为政令。1982年宪法第8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中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通常为条例、章程、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发布的其他规范性决定和命令,其效力也相当于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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