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作品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二是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二是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 1。使用权,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复制、展示、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与软件进行合作的权利。使用许可证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本软件的权利和从中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是指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本软件的使用权和许可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均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本条规定的八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软件作品。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发表软件作品。未经许可,除著作权人外,任何人无权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进行这种行为,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出版权。(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这种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欺骗世界,剽窃软件开发人员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署名发布。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无论是否经软件作者同意发表作品,都将构成侵权。这种行为主要侵犯开发者的身份权和软件著作权署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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