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释义 |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1995年3月25日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全文共分9条,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1995年3月25日劳动部还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颁发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对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行这一工时制度不减少职工收入等问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维护职工休息权,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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