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外交职员国籍national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diplomatic staff of the diplomatic mission外交职员所属的国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8条规定:“一、使馆外交职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二、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为使馆外交职员,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为之;此项同意得随时撤销之。三、接受国对于第三国国民之亦非为派遣国国民者得保留同样之权利。”外交代表如果是接受国国民或在接受国永久居留的,仅就其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得侵犯权,除非接受国特许其享受其他特权和豁免。其他使馆工员和私人仆役如果是接受国国民或在接受国永久居留的,仅得在接受国许可的范围内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接受国对这些人员所实施的管辖应妥为行使,以免对使馆职务的执行有不当的妨碍(《公约》第3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