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的裁定法律规定准许当事人请求上诉法院就有关程序性事项重新审理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可以分为准许上诉的裁定和不准上诉的裁定。准许上诉的裁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均属于不准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3种:(1)不予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的裁定。这3种裁定赋予当事人以上诉权,乃是因为它们都同诉讼成立要件相关。凡是法律规定准许当事人上诉的裁定,都应在裁定书上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准予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必须在裁定宣布3日起10日内行使上诉权。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的裁定生效后,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都有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程序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