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维护人 |
释义 | 南斯拉夫对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社会所有制实行社会保护的独立机关。设于联邦、共和国(自治省)、地区和区,由同级议会选出,任期8年,不得连任(黑山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规定任期4年,可以连任;克罗地亚共和国规定任期8年,可以连任)。负责采取法定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社会所有制;受理劳动者的申诉和社会监督机构的控告,经过调查核实,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撤销侵犯劳动者自治权利或损害社会所有制的决定,如果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则可向宪法法院、联合劳动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在行使职权中有权要求有关的国家机关和自治组织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这些机关和组织有义务满足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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