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挝的司法组织法 |
释义 | 1928The Code of Judicial Organization老挝法典化中产生的一部法典,由法国殖民者制定,1928年6月1日生效。主要规定了老挝土著人法院的组织系统。保留了老挝原有的高级法院及各省的省法院,但用初级法院取代了区法院。初级法院的官员由法驻外高级长官任命。该法第一和第十条规定:法国驻外高级长官是地方法院的总领。地方法院的官员从文职官员中选任。上诉与驳回法院取代了原来的上诉法院。上诉与驳回法院由具有对等投票的法国官员和老挝顾问组成。该法第十七和十九条规定,省法院或二审法院的老挝顾问选自在省里工作的官员,也应有具有对等投票的法国官员参加,法庭庭长的投票具有最重要的作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任命专门顾问。法律规定,初审法院对不超过五十比亚士的民事案件具有初审和终审权,但只有权审理不超过五十比亚士的刑事案件。初审法院对超过五十比亚士的民事案件只有初审权。二审法院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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