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二次民法草案。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编纂进展较慢,除1915年由法律编查会编成的《亲属编草案》外,其他各编草案,直到1925年至1926年才全部告竣,是为第二次民法草案。此草案共分五篇。第一编总则,共223条,较之大清民律总则少100条;第二编债编,间采瑞士债权法,共521条;第二编物权,与大清民律总则相比,仅增加第六章“抵押权”,第八章“典权”,并改“动产质权”为“权利质”,共310条;第四编亲属,多取材于现行律中民事有效部分及历年大理院判例,条理比较清晰精密,共141条;第五编继承,与上编特点同,共125条。这部民法典草案,虽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但终未作为正式法典颁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