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重婚案件管辖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于1983年7月26 日联合发出。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原来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考虑到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为此,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了补充规定。(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 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3)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4)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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