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制度 |
释义 | 与就业有关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称。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就业制度的性质取决于该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中国的就业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曾长期实行过对城镇劳动力“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这种就业制度在当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已不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对“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1980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各项具体的就业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主要有:(1)职业介绍制度。1990年1月16日,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规定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所,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2)生产自救制度。举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进行生产经营自救。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作了全面的规定。此外,与就业制度密切相关的一些制度,如就业训练制度和待业保险制度等,也发布了有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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