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港罢工委员会港澳船只回省复业条例 |
释义 | 省港罢工委员会制定的运输业管理法规。1926年3月22日公布,6条。规定须非英国船并与英国资本完全无涉者,得准按下列条例回省复业:(1)在此次罢工期内并无破坏工商合订条例及一切罢工政策者。(2)所有船上职员不能任用英籍人。(3)所有船上工人,必须先由该船公司到本会报明,照复工条例由三方签订契约。(4)凡经本会核准回省复业后,应按该船种类(轮船、帆船)容量吨数,分别缴纳一定报效费。(5)遵照以上规定办妥后,仍须觅得殷实商店担保,绝对遵守工商合订条例及本会所定一切船务细则,然后才准于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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