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监护人定义 |
释义 | 一、安全监护人定义 安全员 (安全工作人员)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或会场,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看管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会场、车站、学校超市、矿山、金属化学、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其实施工现场是由专门的管理人员来负责安全工作的,但是并不叫安全监护人,而叫安全员。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可以接受来自于管理人员的监督,但是不需要有任何人对我们来进行监护。那所谓的安全监护人自然就是要对安全工作负责的,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安全监护人都是要被追责的。 二、安全监护人由哪些人担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未成年人的兄、姐; (三)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民法典》关于上述人员排列的顺序,是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即监护人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职责,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三、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二)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三)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四)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五)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六)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安全监护人定义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安全监护人一般都是指安全员,是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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