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怡 |
释义 | 男,1931年1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1955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6年至1960年留学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副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授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及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1989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1990年11月,重庆出版社出版),《告诉申诉的理论与实务》(1992年7月,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表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论撤诉》(《法学季刊》1984年第3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上下) (《中国法学》1987年第5、 6期)。认为:应将两审终审制度改为三审终审制度,理由: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减少申诉案件的数量;二是严格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提高办案质量;三是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后是缩小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审级制度上的差距,使我国法院民事终局判决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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