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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姓为婚
释义

同姓为婚

中国古代有关近亲为婚的违法犯罪。奴隶制社会的统治者出于繁衍宗族的需要,自西周起正式确立“同姓不婚”的原则。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考》中指出:“周人之大异于商者……,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所谓同姓,指男系九族,五服血亲。九族即从己身上推至父,下及其子,为三代;上推及祖,下至其孙,为五代;上加高祖、曾祖,下及曾孙、玄孙,共为九世。据《礼记·丧服》说,西周以丧葬的服式区别亲属为五等。一等直系血亲为斩衰服,二等血亲为期衰服,三等血亲为大功服,四等血亲为小功服,五等血亲为缌麻服。西周严禁九族五服以内的同姓男女为婚,如《礼记·曲礼》与《国语·晋语》所说: “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惧不殖也”。即惧怕同姓为婚不育后代,影响宗族接续。“同姓不婚”虽说是奴隶主阶级确认的法律原则,但在客观上反映了人类发展的规律,符合民族发展的需要。出于维护专制统治的需要,封建历代王朝相继承袭,并从法律上作出明文规定,严禁“同姓为婚”的行为。其中,《唐律·户婚律》的规定最具代表性。所谓:“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姊,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后各代因袭唐制又有所变化《大明律·户律三》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因明初统治者奉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故对间接危害国家统治的同姓为婚罪,较之唐律规定,适当减轻了处罚。这种规定又对后继王朝产生了影响,以至《大清律》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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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