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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管辖法院怎样选择
释义
    一、医疗事故的管辖法院怎样选择
    医疗事故中的管辖法院为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法院多久立案
    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什么情况算医疗事故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算医疗事故责任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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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