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吊刷文卷 |
释义 | 简称刷卷,司法文书名词。监察官员核察文书与审核案卷,通称刷卷,具体分照刷文卷与吊刷案卷两种。此制始于元。据《元史·刑法志·职制上》载:凡省、府、诸司文卷,“并从台宪照刷”,诸内外台,于每年都“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自此,开查检官方文书、审判案宗之风,明清继承元的传统,使之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明每年八月派御史刷卷,据《明史·职官志》二载: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之一,即为“在内,两京刷卷”,“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将审核文卷与案卷做了明确划定。刷卷的具体方式,一般分为五类:凡刷卷无违制枉法、且已完结者,批“照过”;虽无违制枉法,但未结案,批“通照”;公务应结而未结,批“稽迟”;公事已结虽有违制行为但无规避,批“失错”;事当行不行,案当举不举则批“埋没”。并做出了处罚规定:凡照刷有司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严重者笞四十。这此规定,对于防止拖延案件、歪曲案情,以及加强政府的行政效率都有一定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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