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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管理秩序之诉
释义

社会管理秩序之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有:(1)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2)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及其他票证的;(3)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4)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5)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6)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的;(7)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的;(8)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9)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10)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11)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对有上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尚不移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一至五项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五至七项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八至十一项行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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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