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十二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不向著作权人付费而使用,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以著作权质押的,不受侵犯,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许可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和支付标准作品的使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报酬标准支付报酬。 以上是小编对有关问题的回答。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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