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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刑事特别法
释义

日本刑事特别法1952

1952年法律138号。指伴随“基于日本与美国之间相互协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6条规定的设施及区域以及有关美国军队在日本国地位的协定的实施而制定的刑事特别法”的简称。随着日本行政协定的修改,1960年以法律第102号对题名曾加以修改。与日美行政协定第17条有关裁判权的规定相对立。根据日美协定的宗旨,是对刑事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别规定。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罪、第三章刑事程序等三章和“附则”构成。规定驻日美国军队的设施或区域内的逮捕、扣押、侦查、被逮捕者的引渡等的手续,同时又根据日美行政协定第23条相互保护的约定,规定了“侵入设施或区域罪”、“军用物品损坏罪”、“侵害机密罪”、“不正当着用制服罪”,以及违反基于日美行政协定第17条规定的在美国军事法院湮灭证据罪、伪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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