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财政厅批审法币出境施行细则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金融管理法规。1941年2月24日公布。主要内容:(1)为实施边区战时财政经济政策,禁止私带法币出境,其目的在于:为使人民免受法币狂跌之损失;免得法币外流,使日寇得以套取外汇;为着边区实行经济自给,调剂货物入境,刺激边区生产;抵制日寇奸细与反共顽固分子对边区的经济封锁。(2)凡向外购买工业机器及必需的工业原料、农民必需的犁铧、棉纱及必需之布匹、颜料、纸张文具和西药等,得呈请政府批准,领取法币出境许可证,用边钞向边区银行兑换法币。但必须在边区购买与出境边币同等数量之土产(食盐、药材等),一同输出。凡商民或旅行人士自有法币出境者,须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方得允许。凡工人工资须汇往边区境外者,得酌情批准。凡个人团体出边区外工作者,经所属首长函请总财经会负责人核发。(3)凡未取得准许证,而私带法币出境数在100元以上者,如系无知错犯,得勒令存放银行或兑以边币。如系有意破坏法令,暗地在边区内将法币与边币两种价格进行贸易者,一经查获,重则将法币及高抬之货物没收,人送司法机关惩处;轻则酌予处分。凡查获私运法币出境,经政府批准没收或处罚者,得提成50%奖与查获人和报告人。公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或贪污包庇者,得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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