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制权威 |
释义 | 法制意识的一个基本原则。意指法制的地位和性质具有神圣不可侵犯和至高无上的特征。法制权威与民主政治密切有关。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政体下,王权高于一切,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出自君主的旨意,无法制权威可言。资本主义社会建立民主政体,崇尚法律,强调法制权威,但它是以资产阶级民主为前提,为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因而有很大的局限。在社会主义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法制具有“极大的权威”。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内涵极其丰富,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从制度上、思想上确实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在宪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上,坚持宪法效力高于一切,不允许“小法冲击大法”,下位阶法冲击上位阶法;在法与权(行政权)的关系下,坚持权由法定,权服从法,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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