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终止生效时间 |
释义 | 法律规范终止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称“法律的失效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与新法律的名称和涉及的问题相重叠的旧法律失去效力。这种情况,一般都在新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如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某一法律制定时即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或者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如果期限届满,或者特定的条件已不存在,该项法律便自然终止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九八五年发行国库券条例》只在1985年内生效,1985年以后该条例自然终止生效。有的法律,由于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相应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定、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或某些条款,从宣布之日起或从该项决议、命令所规定的时间起,原有法律或原条款即停止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6年宣布1986年以前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359件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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