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对已确定的终局判决表示不服依法提起的取消之诉或回复原状之诉。德国民事诉讼制度之一。德国民事诉讼法把再审分为两种形式:取消之诉与回复原状之诉。在下列情况下可提起取消之诉:(1)作出判决的法院(法庭)不是依法组成的。但是如果可以通过上诉而主张原判决无效时,则不能提起取消之诉;(2)依法不得执行法官职务的法官参与裁判,但依此提出回避申请或上诉,未经准许的除外;(3)法官应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被宣告有理由,而该法官仍参与裁判。但可通过上诉而主张原判决无效时,不能提起取消之诉;(4)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但当事人对于诉讼进行已明示或默示地承认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提起回复原状之诉:(1)对方当事人宣誓作证,判决即以其证言为基础,而该当事人关于此项证言犯有故意或过失违反宣誓义务的罪行;(2)作为判决基础的证书是伪造或变造的;(3)判决以证言或鉴定为基础,而证人或鉴定人犯有违反其真实义务的罪行;(4)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犯有与诉讼事件有关的罪行,而判决是基于这种行为作出的;(5)参与判决的法官犯有与诉讼事件有关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违反其职务上义务的罪行;(6)判决是以某一普通法院、或原特别法院或某一行政法院的判决为基础的,而这些判决已为另一确定判决所撤销;(7)当事人发现以前就同一事件所作的确定判决,或者发现另一证书,或者自己能使用这种判决或证书,而这种判决和证书可以使自己得到有利的裁判。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必须在其知悉再审理由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必须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后应当依职权调查,如果当事人没有依法定方式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就以其诉为不合法而予以驳回。对再审之诉作出裁判的法院,如果是第一审法院,即按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程序办理;如果是第二审法院,即按第二审裁判的上诉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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