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决定书 |
释义 | 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的法律和条例等,对各类纠纷案件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裁决所制作的一种仲裁文书。内容包括:仲裁申诉人和仲裁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仲裁的案由;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等规定;仲裁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决定书的生效期限,以及作出仲裁决定书的期日。最后,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根据各国仲裁立法的规定,仲裁决定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作成,在仲裁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在仲裁决定书中是否要说明理由,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按照英美等国家仲裁法规的规定,在仲裁决定书中不必要说明理由;德国、比利时、法国、瑞典、瑞士和日本等国家却认为,在仲裁决定书中必须说明理由。否则,法院可以以仲裁决定书的形式撤销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根据1976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31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要求,除当事人双方同意无需说明理由外,在仲裁决定书中也要载明理由。我国涉外仲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在仲裁决定书中要说明理由,仲裁决定书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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