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缩短工作日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在我国,是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标准工作日长度的缩短,并不是标准工作日的统一缩短。为保护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健康而设立的。适用于劳动条件恶劣、劳动繁重、有害健康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及部分女职工。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况是:(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作业的职工。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实行每日7小时或6小时工作制,矿山井下实行每日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工种根据本行业特点实行不同形式的缩短工作日制度。(2)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等,但要增发夜班津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从事夜班工作。(3)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4)哺乳女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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