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被判刑人的复权规则 |
释义 | 被宣告罪行的人,在刑期服满(或因时效已过终止了尚未执行的刑罚)后,可依特别法定程序,申请复权(La rehabilitation),注销宣告的罪行及恢复因宣告罪刑而失去的行为能力(例如,成为商人能力的丧失;进行某种职业能力的丧失;家属权及公民权的丧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复权的方式:司法复权(Rehabilitation judiciaire)及法定复权(Rehabilitationlegale )。司法复权程序比较复杂,必须向被宣告罪行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申请,甚至于在被宣告罪行的人死亡之后1年内,其配偶或遗产继承人还可提出复权的申请。经检察官稽查附合以下条件,可提请执行刑罚的法官宣告复权:被宣告罪行的人服刑期已满(或刑期因时效已过而不得执行);缴清罪款金额(或羁押期满);善良行为(重罪犯在服刑期满后5年内;轻罪犯在3年内;累犯加倍期限)。为免除司法复权稽查程序的不便,立法者设立了法定复权方式。只要达到法定期限,复权自动发生效力(被判处罚金者,在缴纳罚金3年后;被判处6个月的徒刑者为5年;被判处6个月至5年徒刑者或受数罪并罚总刑期不超过两年者为10年;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或被判为重罪者为20年)。对于未成年人或对18岁至21岁的青年犯罪者亦有复权程序的特别规定。一般由儿童法院依职权或经检察官的请求,在达到较短的法定期限后宣告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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