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防治管理之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尘肺病防治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对防尘的各个环节以及职工健康依法进行管理。对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粉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对以上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复。对答复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