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
释义 | 1951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施行。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0条关于民族平等、禁止民族间歧视的规定而制定。主要内容: (1)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施行。(2)关于地名:县(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区、乡、街、巷、胡同),如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改用适当的名称,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以上地名,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提出更改名称,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3)关于碑碣、匾联:凡各地存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碑碣、匾联,应予撤除或撤换。对研究历史、文化有参考价值的碑碣、匾联,在撤除后一般不销毁,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教部门统一管理,重要者并须汇报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如其中确有历史、文物研究价值而不便迁动者,在取得少数民族同意后,得予保留不撤,但须附加适当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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