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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下的任务
释义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下的任务》

列宁于1922年2月20日写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转交党和政府主要领导传阅的一个绝密信件。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这封信提出新经济政策时期即由战争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司法机关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战略任务。其中提出和阐明以下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一,司法机关在新时期的地位和作用。在此之前,苏维埃政权的战斗性职能主要由陆军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担任,而在苏维埃俄国取得国内战争胜利,开始和平经济建设的新时期,苏维埃政权的战斗性职能则由司法人员委员部承担。这就是说,在国内战争时期,对敌斗争的任务,主要由军事和公安机关承担;而在和平建设时期,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新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司法人民委员部的第一个任务,是加紧惩治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和资产阶级代理人(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以保证和维护苏维埃国家政权的稳定。第二个任务,是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新经济政策的顺利进行。因为苏维埃过去承认和今后也要承认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司法人民委员部应限制、制止、监督、当场抓住犯罪行为,严厉惩办任何超过国家资本主义范围的资本主义。这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和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战斗性特别强、责任特别重大的任务。为此,司法人民委员部应督促、推动、整顿人民法院的工作,使法院无情地(直至枪决)和迅速地惩办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第三,严厉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的原则。即对犯罪的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针对当时有些党政机关包庇犯罪党员或重罪轻判的情况,列宁提出,对司法人员鉴定的标准就是看他监禁的共产党员中判刑有几个比犯同样过失的非党人员更重?监禁了多少个犯有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的官僚主义者等等。这样要求是为了维护执政党的威信和保持其队伍的纯洁性,以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规避法律或犯了罪从轻处理的可能性。第四,第一次提出在社会主义下民法也属于公法范围。在谈到制定新民法时,列宁指出,经济领域中的一切包括民法都属于公法的范围,而非私法的范围。社会主义民法不应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的概念、原则,而应有所创新。由于苏维埃国家容许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把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这封信在实践上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指明了方向;在理论上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增添了新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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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7:53